道德经

道德经第16章

第十六章
[原文]

致虚极,守静笃①;万物并作②,吾以观复③。夫物芸芸④,各复归其根。归根⑤曰静,静曰⑥复命⑦。复命曰常⑧,知常曰明⑨。不知常,妄作凶。知常容⑩,容乃公,公乃全⑾,全乃天⑿,天乃道,道乃久,没身不殆。

[译文]

尽力使心灵的虚寂达到极点,使生活清静坚守不变。万物都一齐蓬勃生长,我从而考察其往复的道理。那万物纷纷芸芸,各自返回它的本根。返回到它的本根就叫做清静,清静就叫做复归于生命。复归于生命就叫自然,认识了自然规律就叫做聪明,不认识自然规律的轻妄举止,往往会出乱子和灾凶。认识自然规律的人是无所不包的,无所不包就会坦然公正,公正就能周全,周全才能符合自然的“道”,符合自然的道才能长久,终身不会遭到危险。

 

[注释]

①致虚极,守静笃:虚和静都是形容人的心境是空明宁静状态,但由于外界的干扰、诱惑,人的私欲开始活动。因此心灵蔽塞不安,所以必须注意"致虚"和"守静",以期恢复心灵的清明。极、笃,意为极度、顶点。

②作:生长、发展、活动。

③复:循环往复。

④芸芸:茂盛、纷杂、繁多。

⑤归根:根指道,归根即复归于道。

⑥静曰:一本作"是谓"。

⑦复命:复归本性,重新孕育新的生命。

⑧常:指万物运动变化的永恒规律,即守常不变的规则。

⑨明:明白、了解。

⑩容:宽容、包容。

⑾全:周到、周遍。

⑿天:指自然的天,或为自然界的代称。

 

[延伸阅读1]王弼《道德经注》

致虚极,守静笃。
言致虚物之极,笃守静物之真正也。

万物并作,

动作生长。

吾以观复。

以虚静观其反复。凡有起於虚,动起於静,故万物虽并动作,卒复归於虚静,是物之极笃也。

夫物芸芸,各复归其根。

各反其所始也。

归根曰静,是谓复命,复命曰常,
归根则静,故曰静。静则复命,故曰复命也。复命则得性命之常,故曰常也。

知常曰明。不知常,妄作凶。

常之为物,不偏不彰,无皦昧之状,温凉之象,故曰知常曰明也。唯此复乃能包通万物,无所不容。失此以往,则邪入乎分,则物离其分,故曰不知常,则妄作凶也。

知常容,

无所不包通也。

容乃公,

无所不包通,则乃至于荡然公平也。

公乃王,

荡然公平,则乃至于无所不周普也。

王乃天,

无所不周普,则乃至于同乎天也。

天乃道,

与天合德,体道大通,则乃至于极虚无也。

道乃久,
穷极虚无,得道之常,则乃至于不有极也。

没身不殆。
无之为物,水火不能害,金石不能残。用之於心,则虎兕无所投其齿角,兵戈无所容其锋刃,何危殆之有乎?

 

[延伸阅读2]苏辙《老子解》

致虛極,守靜篤。
致虛不極,則有未亡也。守靜不篤,則動未亡也。丘山雖去,而微塵未盡,未為極與篤也。蓋致虛存虛,猶未離有,守靜存靜,猶陷於動,而況其他乎?不極不篤,而責虛靜之用,難矣。

萬物並作,吾以觀其復。
極虛篤靜以觀萬物之變,然後不為變之所亂。知凡作之未有不復者也,苟吾方且與萬物皆作,則不足以知之矣。

夫物芸芸,各歸其根。
萬物皆作於性,皆復於性,譬如華葉之生於根而歸於根,濤瀾之生於水而歸於水耳。

歸根日靜,
苟未能自復於性,雖止動息念以求靜,非靜也。故惟歸根,然後為靜。 

靜曰復命
命者,性之妙也。性猶可言,至於命則不可言矣。《易》曰:窮理盡性以至於命。聖人之學道,必始於窮理,中於盡性,終於復命。仁義禮樂,聖人之所以接物也,而仁義禮樂之用,必有所以然者。不知其所以然,徇其名而為之,世俗之士也。知其所以然而後行之,君子也。此之謂窮理。雖然盡心以窮理而後得之,不求則不得也。事物日構於前,必求而後能應,則其為力也勞,而為功也少。聖人外不為物所蔽,其性湛然,不勉而中,不思而得,物至而能應,此之謂盡性。雖然,此吾性也,猶有物我之辨焉,則幾於妄矣。君之命日命,天之命曰命,以性接物,而不知其為我,是以寄之命也。此之謂復命。

復命日常,
方其作也,雖天地山河之大,未有不變壞。不常者惟復於性,而後湛然常存矣。

知常日明。
不以復性為明,則皆世俗之智,雖自謂明,而非明也。

不知常,妄作凶。
不知復性,則綠物而動,無作而非凶,雖得於一時,而失之遠矣。

知常容,
方迷於妄,則自是而非,彼物皆吾敵,吾何以容之?苟知其皆妄,則雖仇-憐,猶將哀而憐之,夫何所不容哉?

容乃公,
無所不容,則彼我之情盡,而尚誰私乎?

公乃王,
無所不公,則天下將往而歸之矣。

王乃天,
無所不懷雖天何以加之。

天乃道,
天猶有形,至於道則極矣,然而雖道外不能復進於此矣。

道乃久,沒身不殆。